坚持开展述职评议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发布日期:2015-03-23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何行使好这一权力、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探索和思考的重要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广泛应用于90年代,到2000年左右已经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常用的一种监督方式,2006年《监督法》出台后,只有极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在坚持开展述职评议。尽管社会各界对述职评议还存在诸多争议,但普遍认为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创新监督方式、拓展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的重要形式,也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参政议政的重要活动,它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积累了在新形势下有效推进人大监督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经验。马龙县人大常委会自1996年开始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2003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我们加大了评议力度,首次开展了对人大选举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监督法》出台后,我们仍然坚持开展述职评议,到目前为止,共对县政府组成部门的30位局长、主任和2名政府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了评议。本文结合各地的实践,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述职评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各地及我县开展述职评议的实践来看,述职评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说述职评议评出了民心,评出了能力,评出了政绩,评出了工作积极性,评出了紧迫感、责任感,评出了创造性,也评出了人大的地位、作用和威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述职评议创新了人大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效果和权威。述职评议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相结合,听取工作报告与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与民主测评相结合,提出建议与督促落实相结合,完善了监督机制,延伸了监督链条,增加了钢性因素,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树立了人大监督的权威。以前,人大被视为“橡皮图章”,通过开展述职评议,改变人们对人大的看法,许多人说人大开始动真格了。
(二)促进了“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严格执法,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增强了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改进工作是开展述职评议的最终目的,评议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要看整改能不能取得成效。评议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整改作为评议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督促整改,坚持召开常委会议听取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取得了明显成效。如我们针对我县财政困难的实际,对每位评议对象都提出了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的建议,各位评议对象积极主动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从2003年至2009年,争取专项资金的数目从3000多万元增加到3亿8734万元,为缓解我县财政困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畅通了民主渠道,密切了国家权力机关同“一府两院”、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部门工作困难和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通过开展述职评议,使评议对象能够直接听到来自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代表和群众也能够了解到“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工作情况,拉近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距离,加深了相互认识和了解。过去,少数“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认为人大的监督工作是“找岔子”、“挑毛病”。评议活动的开展,使他们真正体会到述职评议是对他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不仅对其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自我约束、廉政勤政都有好处,而且通过人大的呼吁,使部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到了县委、政府的重视和解决。另一方面,一些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人大评议并提出意见得到了妥善解决。如我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等问题,代表和群众十分关心。通过人大评议和跟踪审议,作出了决议,提出了建议,县审计局认真落实人大的决议和建议,加大审计力度,2003年至2008年共完成审计项目151项,为全县节约资金1634万元,受到群众称赞。
(四)拓宽了党管干部的渠道,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与管理的有益补充。坚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评议工作是各地人大开展评议工作的重要原则。评议前向党委汇报,评议中邀请党委领导参加,评议后向党委报告评议情况。通过人大评议,强化了对干部的监督,为党委考察任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不仅增强了“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廉洁勤政意识,而且促进了干部作风和部门行风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成为了党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与管理的有益补充。
二、述职评议工作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6年,《监督法》出台,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多种监督方式,述职评议没有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写入《监督法》,更加引发了诸多对述职评议的争议和思考。从各地的实践看,述职评议工作主要存在和面临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述职评议的法律依据问题。过去开展述职评议主要是以《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监督法》的出台,使述职评议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述职评议的法律依据受到了质疑,许多地方废除了述职评议办法,不再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二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从各地开展评议的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理解不配合人大评议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一影响了人大评议工作。三是党委领导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问题。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人大对干部的评议监督体现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相统一的原则,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人大的评议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一些地方由于党委不支持,评议工作就无法开展。四是评议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问题。虽然全国各地都开展了述职评议工作,但还没有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各定各的规,各出各的牌。如评议的对象问题,有的只评议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有的评议了人大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有的甚至还评议不是人大任命的直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评议方法上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不仅进行各种调查,甚至还组成审计组对被评人员的经济问题进行审计;在评议定格上,有的采用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有的采用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在表决上,有的主张举手表决,有的主张无记名投票表决权;在评议结果的处理上,有的主张直接根据测评结果对被评对象进行处置,有的主张启动人事处置程序,等等。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三、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正确认识人大述职评议工作,处理好“两个”关系。《监督法》规定了多种监督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只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几种方式,这些监督方式由于钢性不强,往往一议了之,监督的实效性较差。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都是钢性监督方式,但基本上属于事后监督,而且需要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配合,人大难以提前介入开展监督,等问题到了人大后,往往只能做一些程序性的工作,监督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首先是对人的监督。因为,工作是人干的,法律是靠人来遵守和执行的,离开了人来谈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毫无意义的,述职评议正是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相结合的一种监督方式,它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和任免权与监督权相统一的宪法精神,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体现。坚持开展述职评议,一是要处理好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人大要积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好评议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评议工作,同时,及时向党委汇报评议情况,确保评议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要处理好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与“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关系。要把监督重点放在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上,促进“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改进工作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评议制度。加强评议制度建设是保障评议质量和效果的关键。一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监督条例,并把述职评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固定下来,以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坚定评议工作的信心。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完善评议办法,确保评议工作的客观、公正和民主,增强监督实效。如2009年以来,我们对评议的调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变,把以前的走访调查为主改为问卷调查为主,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寄信等方式无记名征求意见,避免了一部分人不敢讲真话的现象,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征求到意见大大增加。三是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评议结果的处理机制。评议结果的处理是当前评议工作的一个盲点,是一个亟待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一要建立评议回审制度。凡是被评议的人员都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审,经回审后还达不到要求的,要再次跟踪审议,直到人民满意为止。二要建立激励制约机制。对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评议,认真整改,成绩突出的,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并把评议结果作为党委组织部门考核和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而对交差了事或反映问题较多又不积极整改的,评议结果差的,可以进行询问和质询,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建议党委进行相应的职务调整,增加钢性因素,增强评议效果。
(三)要与其他部门评议相结合。当前,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纪委开展了行风评议、政协也开展了民主评议,同一单位重复评议的现象较多,各种调查、座谈、征求意见让被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接不暇。因而,应探索各部门相互配合、互通有无的机制,减轻有关部门的压力,提高评议效果。